2008年10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院公告
  翟建惠、周玉明: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湾信用社诉被告陈海华、翟建利,唐月红、翟建惠、周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二人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84条之规定,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诉讼风险提示书、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。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陈海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,支付利息33913.5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;要求被告翟建利、唐月红、翟建惠、周玉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,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天。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金仁法担任审判长,与代理审判员朱平、人民陪审员黄永林组成合议庭,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袁花法庭开开庭进行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 海宁市人民法院